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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作者:深蓝顾问  来源:工业贸易署

二 零 零 九 年 度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

引 言

內 地 與 香 港 同 意 在 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 下 制 訂 一 系 列 的 開 放 措 施 , 涵 蓋 服 務 貿 易 以 及 其 他 合 作 領 域 , 詳 情 見 下 文 。

背 景

  1.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訂 《 安 排 》 的 主 體 部 分 , 並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署 六 份 附 件 。 根 據 《 安 排 》 第 三 條 , 雙 方 將 通 過 不 斷 擴 大 相 互 之 間 的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, 增 加 和 充 實 《 安 排 》 的 內 容 。 為 此 , 雙 方 先 後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、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、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、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訂 《 安 排 》 的 五 份 補 充 協 議 。 我 們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再 次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就 《 安 排 》 的 開 放 措 施 展 開 磋 商 。 經 過 多 輪 討 論 , 雙 方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九 日 在 香 港 簽 署 《 安 排 》 補 充 協 議 六 。 協 議 文 本 可 參 閱 工 業 貿 易 署 有 關 《 安 排 》 的 網 頁 [http://www.tid.gov.hk/tc_chi/cepa/legaltext/cepa_legaltext.html] 。 下 文 第 3 至 6 段 撮 述 《 安 排 》 補 充 協 議 六 的 主 要 開 放 措 施 。

詳 情

  1. 《 安 排 》 補 充 協 議 六 包 括 的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共 有 29 項 , 涵 蓋 20 個 服 務 領 域 , 包 括 18 個 屬 於 《 安 排 》 原 有 的 服 務 領 域 和 2 個 新 增 的 服 務 領 域 ( 見 下 文 第 4(H) 及 (J ) 段 )。 因 此 , 《 安 排 》 涵 蓋 的 服 務 領 域 總 數 , 會 由 現 時 的 40 個 增 至 42 個 。 雙 方 亦 同 意 加 強 金 融 合 作 及 推 動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互 認 。

( A ) 進 一 步 開 放 服 務 貿 易

  1. 一 些 特 別 值 得 注 意 的 服 務 貿 易 優 惠 措 施 撮 述 如 下 :
  1. 銀 行 - 允 許 香 港 銀 行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的 分 行 , 可 在 廣 東 省 內 設 立 「 異 地 支 行 」 1

  2. 證 券 服 務 - 允 許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的 香 港 證 券 公 司 與 內 地 具 備 設 立 子 公 司 條 件 的 證 券 公 司 ,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, 專 門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業 務 , 香 港 證 券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到 三 分 之 一 ;

  3. 旅 遊 - (i) 經 營 赴 台 旅 遊 的 內 地 組 團 社 可 組 織 持 有 效 《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台 灣 通 行 證 》 及 旅 遊 簽 注 的 遊 客 以 過 境 方 式 在 香 港 停 留 , 以 便 利 內 地 及 香 港 旅 遊 業 界 推 出 ' 一 程 多 站 ' 式 旅 遊 產 品 ; 以 及 (ii)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取 得 內 地 出 境 旅 遊 領 隊 證 , 並 可 受 雇 於 內 地 具 有 出 境 旅 遊 業 務 經 營 權 的 國 際 旅 行 社 和 獲 准 經 營 赴 港 澳 團 隊 旅 遊 業 務 的 香 港 、 澳 門 旅 行 社 ;

  4. 視 聽 服 務 - (i)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以 獨 資 形 式 提 供 音 像 製 品 ( 包 括 後 電 影 產 品 ) 的 分 銷 服 務 ; 以 及 (ii) 允 許 國 產 影 片 ( 包 括 合 拍 片 ) 經 國 家 廣 電 總 局 批 准 後 , 在 香 港 進 行 後 期 製 作 ;

  5. 電 信 服 務 -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銷 售 只 能 在 香 港 使 用 的 固 定 / 移 動 電 話 卡 ;  

  6. 法 律 - (i) 允 許 具 有 5 年 或 以 上 執 業 經 驗 並 通 過 內 地 司 法 考 試 的 香 港 法 律 執 業 者 , 按 照 內 地 相 關 規 定 , 參 加 內 地 律 師 協 會 組 織 的 不 少 於 1 個 月 的 集 中 培 訓 , 經 培 訓 考 核 合 格 後 , 可 申 請 在 內 地 執 業 ; 以 及 (ii) 允 許 已 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機 構 的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, 與 成 立 時 間 滿 1 年 或 以 上 並 至 少 有 1 名 設 立 人 具 有 5 年 或 以 上 執 業 經 驗 的 廣 東 省 的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;  

  7. 會 議 和 展 覽 - (i)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, 在 北 京 市 、 天 津 市 、 重 慶 市 、 浙 江 省 、 江 蘇 省 和 福 建 省 試 點 舉 辦 展 覽 ; 以 及 (ii)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西 、 湖 南 、 海 南 、 福 建 、 江 西 、 雲 南 、 貴 州 和 四 川 等 省 、 自 治 區 設 立 的 獨 資 、 合 資 及 合 作 企 業 , 試 點 經 營 出 國 展 覽 業 務 , 參 展 企 業 為 該 省 、 自 治 區 註 冊 企 業 ( 此 措 施 是 將 2007 年 有 關 跨 境 交 付 及 2008 年 有 關 試 點 經 營 出 國 展 覽 業 務 的 開 放 措 施 進 一 步 延 伸 至 其 他 地 點 ) ;

  8. 運 輸 服 務 - (i) 在 鐵 路 運 輸 下 ,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深 圳 市 以 獨 資 形 式 建 設 、 運 營 和 管 理 深 圳 市 軌 道 交 通 4 號  工 程 項 目 , 這 是 一 個 新 增 的 領 域 ; 以 及 (ii) 在 海 運 服 務 下 ,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船 務 公 司 , 為 該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租 用 的 內 地 船 舶 經 營 香 港 至 廣 東 省 二 類 港 口 之 間 的 船 舶 運 輸 , 提 供 包 括 攬 貨 、 簽 發 提 單 、 結 算 運 費 、 簽 訂 服 務 合 同 等 日 常 業 務 服 務 ;

  9. 印 刷 和 出 版 服 務 -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、 合 資 或 合 作 排 校 製 作 服 務 公 司 , 從 事 圖 書 的 校 對 、 設 計 、 排 版 等 印 前 工 作 ; 及  

  10. 《 中 國 – 巴 基 斯 坦 自 由 貿 易 區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》 ( ' 《 協 定 》 ' ) 的 開 放 措 施 -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3 個 領 域 上 享 有 優 惠 市 場 准 入 待 遇 , 分 別 為 (i)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2 ; (ii) 研 究 和 開 發 服 務 ; 以 及 (iii) 房 地 產 服 務 2 。 這 些 開 放 承 諾 是 內 地 根 據 於 2009 年 2 月 簽 訂 的 《 協 定 》 給 予 巴 基 斯 坦 的 優 惠 ; 現 根 據 《 安 排 》 將 同 樣 優 惠 給 予 香 港 , 而 研 究 和 開 發 服 務 下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, 提 供 自 然 科 學 和 工 程 學 的 研 究 和 實 驗 開 發 服 務 更 是 新 增 的 服 務 領 域 。
  1. 此 外 , 就 加 強 金 融 合 作 方 面 , 內 地 (i)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根 據 相 關 要 求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; 以 及 (ii) 積 極 研 究 在 內 地 引 入 港 股 組 合 「 交 易 型 開 放 式 指 數 基 金 」 。

  2. 《 安 排 》 補 充 協 議 六 的 開 放 措 施 , 共 有 9 項 是 以 廣 東 省 為 試 點 的 措 施 , 涵 蓋 法 律 、 會 展 、 公 用 事 業 、 電 信 、 銀 行 、 證 券 、 海 運 及 鐵 路 運 輸 領 域 。 有 關 的 措 施 可 促 進 粵 港 兩 地 的 服 務 業 合 作 , 配 合 《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》 ( 《 綱 要 》 ) 中 , 支 持 珠 三 角 與 港 澳 地 區 在 現 代 服 務 業 領 域 作 深 度 合 作 的 政 策 方 向 , 有 助 推 動 整 個 區 域 的 經 濟 發 展 。
  1. 各 項 服 務 貿 易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會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3

  2. 根 據 《 安 排 》 附 件 4 第 五 條 , 凡 屬 《 安 排 》 涵 蓋 的 服 務 領 域 , 香 港 對 有 關 的 內 地 服 務 及 內 地 服 務 提 供 者 不 會 再 施 加 任 何 新 限 制 措 施 。 這 項 承 諾 也 適 用 於 最 新 一 輪 的 開 放 措 施 。

( B )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的 相 互 承 認

  1. 根 據 《 安 排 》 第 十 五 條 , 內 地 和 香 港 承 諾 鼓 勵 互 認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, 作 為 《 安 排 》 的 服 務 貿 易 措 施 之 一 。 就 此 , 雙 方 同 意 開 展 以 下 的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互 認 工 作 :
  1. 內 地 監 理 工 程 師 與 香 港 建 造 工 程 師 、 建 築 師 ; 以 及

  2. 內 地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與 香 港 地 產 代 理 。
  1. 此 外 , 雙 方 同 意 主 管 部 門 或 行 業 機 構 , 開 展 以 下 的 專 業 人 員 的 技 術 交 流 工 作 :
     
    1. 兩 地 風 景 園 林 專 業 ;

    2. 內 地 物 業 管 理 師 與 香 港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會 員 ; 以 及

    3. 印 刷 技 能 人 員 。
  1. 同 時 , 內 地 也 允 許 2009 年 3 月 31 日 及 之 前 成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正 式 會 員 的 香 港 居 民 , 在 參 加 內 地 註 冊 稅 務 師 資 格 考 試 時 , 可 豁 免 ' 財 務 與 會 計 ' 科 目 。

評 估

  1. 補 充 協 議 六 的 各 項 開 放 措 施 , 充 分 反 映 中 央 政 府 對 特 區 的 支 持 ; 同 時 亦 配 合 《 綱 要 》 中 提 倡 兩 地 服 務 業 合 作 的 發 展 方 向 , 有 助 支 持 香 港 在 金 融 服 務 、 物 流 、 旅 遊 等 領 域 的 發 展 , 進 一 步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、 貿 易 、 航 運 、 物 流 、 高 增 值 服 務 中 心 的 地 位 。

  2. 旅 遊 領 域 下 允 許 內 地 前 赴 台 灣 的 旅 行 團 在 行 程 中 可 停 留 香 港 , 開 通 了 港 台 「 一 程 多 站 」 旅 遊 路 線 ; 配 合 早 前 宣 佈 容 許 內 地 旅 行 團 乘 坐 以 香 港 作 為 母 港 的 郵 輪 經 香 港 赴 台 的 措 施 , 不 僅 豐 富 內 地 旅 客 的 旅 遊 體 驗 , 亦 讓 香 港 充 分 把 握 兩 岸 三 通 帶 來 的 機 遇 , 有 助 促 進 零 售 、 餐 飲 、 酒 店 業 等 的 發 展 , 對 創 造 就 業 起 了 正 面 的 作 用 。

  3. 銀 行 領 域 下 允 許 香 港 銀 行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的 分 行 , 可 在 廣 東 省 內 設 立 「 異 地 支 行 」 的 措 施 , 能 讓 香 港 銀 行 更 有 效 地 在 廣 東 省 擴 充 其 營 業 網 絡 , 提 升 對 廣 東 省 企 業 ( 包 括 港 資 企 業 ) 的 服 務 質 素 和 效 率 。 證 券 領 域 下 允 許 香 港 的 證 券 公 司 參 與 內 地 證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及 研 究 在 内 地 加 入 港 股 組 合 「 交 易 型 開 放 式 指 數 基 金 」 , 亦 可 促 進 兩 地 證 券 業 的 合 作 交 流 。

  4. 創 意 產 業 方 面 , 視 聽 、 文 娛 及 印 刷 出 版 服 務 等 領 域 下 各 項 措 施 可 協 助 本 地 業 界 進 一 步 拓 展 內 地 的 市 場 , 配 合 特 區 政 府 推 動 香 港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的 工 作 。

  5. 整 體 而 言 , 新 措 施 能 提 升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的 競 爭 優 勢 , 不 單 有 助 企 業 應 對 目 前 的 金 融 危 機 , 亦 有 利 於 推 動 兩 地 長 遠 的 經 濟 發 展 。 各 項 鼓 勵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互 認 的 措 施 , 有 助 提 升 兩 地 業 界 的 專 業 水 平 , 同 時 亦 為 業 界 開 拓 更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。 由 於 《 安 排 》 是 一 個 開 放 及 不 斷 發 展 的 平 台 , 我 們 會 繼 續 因 應 業 界 的 意 見 , 在 適 當 時 候 與 內 地 磋 商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。

根 據 內 地 法 規 , 商 業 銀 行 ( 包 括 外 資 銀 行 ) 可 以 在 同 一 城 市 行 政 區 劃 內 設 立 分 行 以 下 的 營 業 性 支 行 ( 所 謂 ' 同 城 支 行 ' ) , 但 如 要 跨 區 設 立 營 業 點 , 則 需 要 在 有 關 地 區 先 行 設 立 分 行 。 此 開 放 措 施 可 讓 香 港 銀 行 在 跨 區 擴 充 營 業 網 點 時 , 無 須 先 設 立 分 行 , 因 此 有 助 香 港 銀 行 能 更 有 效 地 擴 展 跨 區 營 業 網 絡 , 加 強 對 廣 東 省 客 戶 提 供 銀 行 服 務 。

2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下 的 開 放 承 諾 是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合 資 、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的 外 資 股 比 不 超 過 70% ( 對 於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合 資 、 合 作 門 診 部 , 則 按 照 《 〈 安 排 〉 補 充 協 議 五 》 處 理 , 即 內 地 與 香 港 雙 方 投 資 比 例 不 作 限 制 ) 。 房 地 產 服 務 下 的 開 放 承 諾 是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房 地 產 項 目 服 務 。

3 建 築 領 域 下 有 關 港 藉 項 目 經 理 資 質 認 定 的 措 施 , 則 自 協 議 簽 署 日 起 生 效 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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